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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展会卖假货 主办方连带负责

编辑:刘雪云来源:网纵会展网 发表时间:2013-12-03关注 次 | 查看所有评论

内容摘要: 关于产品质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展会主办单位要对经营者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重庆晨报讯 (记者 罗薛梅)昨日,《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关于产品质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展会主办单位要对经营者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重庆晨报讯 (记者 罗薛梅)昨日,《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举办展会,主办单位让证照不全的经营者入场,销售的产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
  市民对“征求意见稿”有任何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608室(邮政编码401147),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sc63898250@126.com。
  购买产品如何判别Y货
  “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属于委托或者授权生产的,还应当标明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名称和地址;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等。这些要求,实际上也为市民判断自己购买的产品是否是Y货,提供了参考依据。
  展会卖假货主办方要负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资格等证明文件,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有缺陷应当及时召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销售者、消费者发出警示,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补救措施,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原标题:展会上如果有人卖假货 主办方连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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