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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编辑:刘雪云来源:网纵会展网 发表时间:2011-12-08关注 次 | 查看所有评论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鼓励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鼓励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鼓励我市展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细则所指的“展”:即“展览”,是指主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商业性活动。

本细则所指的“会”:即“会议”,是指在固定场所及一定的时间内召开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或者具有展销会性质的研讨会、订货会等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展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展会资助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展会的举办者进行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展会的招揽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

(三)用于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1、展会宣传:用于我市展会活动的推广费用以及其它展会宣传费用;

2、项目申办:用于我市申办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以及用于展会业的招商引资,引进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

3、其它展会基础保障:包括用于我市展会业的课题研究、相关培训、专项调研、专项统计、重点项目评估及促进我市展会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公共费用。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展的境外法人、组织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展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比例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

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省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

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30%以上。

第三章 展会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在本市成功举办展会的,对展会举办者予以资助。资助的展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展览项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展览需按照市场化运作,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

(三)展览规模至少需达到500个标准展位(3m*3m,下同);连续举办的展览,从第2届起每届展位数须比上届增长20%以上;

(三)申请资助的展览项目自筹资金需占资金总额的60%以上;

(四)展览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六条 展览资助标准:每个标准展位资助300元;

第七条 资助的会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会议必须是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的会议,且实际会期必须符合在五城区住宿超过2个晚上(含2晚)的要求。

第八条 会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1、国际性会议: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国家级会议:来自省外的参会人数达到500人,按省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区域性会议:福州区域外的参会人数达到1000人,按福州区域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招揽展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招揽国际性、国家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展馆除外。

第十条 招揽展览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招揽奖励项目需经申请符合条件并列入本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的展览给予奖励;

3、展览面积至少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至少达到1000个以上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招揽奖励标准:

1、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1000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奖励;

2、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1500个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展览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2000个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以3万平方米为基数,每超过1万平方米增加奖励10万元;

4、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3”计算。

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招揽会议奖励的条件:

1、招揽的会议项目经申请符合条件已列入本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的会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1、国际性会议:按照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国家级会议:按照来自省外的参会人数达到500人,按省外的参会人数,每人奖励5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展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资助,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员数量进行核算;

(二)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

(三)题材相同的展会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只对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的举办单位进行资助。对整合后联合办展且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展览项目,资助标准在本细则第六条基础上提高10%。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细则规定予以资助、奖励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额外予以资助和奖励:

(一)展会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展位资助3000元参展费用;

(二)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

(三)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展会项目,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少于项目资助或者奖励15%的;

(三)同一展会连续举办超过5届;

(四)参展商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交下一年度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市商贸服务业局制定年度展会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第十八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30日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展会资助与招揽展会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申请展会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展会基本情况和历届规模、申请资助金额、资金总预算、自筹60%以上资金的安排);

(二)展会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三)主、承办单位协议;

(四)招揽材料证明;

(五)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酒店餐饮、住宿合同,以及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六)展览项目提供展会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七)其它相关材料。

展会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单位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展会项目结束10日内,申请者应当向市商贸服务业局上报展会项目总结材料;展会项目结束30日内,申请者需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及展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收到申请单位全部材料后及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展会项目,由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奖励或者资助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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